索 引 號: | /201912-00021 | 信息分類: | 工業、交通/其他 |
內容分類: | 行政權力運行 > 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雙公示 | ||
發布機構: | 國道治超站 | 生成日期: | 2019-12-22 |
生效時間: | 2019/12/22 17:09:26 | 廢止時間: | |
名稱: | 縣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事項及依據 | ||
文號: | 關 鍵 詞: | 處罰依據 |
縣交通運輸局行政處罰事項及依據 |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定依據 | 執法程序 | 監督途徑 | 行政相對人 |
未取得道路經營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六十四條;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八十四條 | 簡易程序: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五十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般程序:實施交通行政處罰,除適用簡易程序的外,應當適用一般程序。 聽證程序:交通管理部門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證照、較大數額罰款的行政處罰之前,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案件調查人員應當記錄在案。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 電話監督:12328 0556-7821546 書面監督地址:宿松縣孚玉路交通運輸局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運輸站(場)經營、機動車維修經營、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六十六條;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2012年第8號)第八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人員從事客貨運輸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六十五條; 2、《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6年第9號) 第四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客貨經營者、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者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或放射性物品或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非法轉讓、出租道路運輸許可證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六十七條;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八十六條; 3、《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號)第六十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客貨經營者或(放射性物品或道路運輸企業)或(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單位)不按規定攜帶營運證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六十九條;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八十八條(第二款); 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1號)第六十五條(第二款); 4、《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第四十一條; 5、《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3年第2號)第六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或者強行招攬旅客、貨物的或者在旅客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或者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客運經營的,或者沒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貨物脫落、揚撒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七十條;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九十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不按規定維護和檢測運輸車輛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七十一條(第一款);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九十二條; 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1號)第六十八條;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號)第六十二條; 5、《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第三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七十一條(第二款);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九十三條; 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1號)第六十九條; 4、《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號)第六十七條; 5、《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0年第6號)第四十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允許無證經營的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以及超載車輛、未經安全檢查的車輛出站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道路運輸車輛進站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七十二條(第一款);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九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者擅自改變道路運輸站(場)的用途和服務功能,或者不公布運輸線路、起止經停站點、運輸班次、始發時間、票價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七十二條(第二款);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九十六條; 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1號)第七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使用假冒偽劣配件維修機動車,承修已報廢的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七十三條; 2、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7號)五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簽發虛假的機動車維修合格證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第628號)第七十四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取得客運經營許可的客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處罰。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八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取得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處罰。 |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1號)第六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客運經營者、客運站經營者及客運相關服務經營者不按規定使用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或者轉讓、倒賣、偽造道路運輸業專用票證的處罰。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八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機構不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檢測、未經檢測出具檢測結果或者不如實出具檢測結果的處罰。 | 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2年第8號)第九十四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駕駛人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或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或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或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處罰。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號)第六十四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處罰。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號)第六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道路危險化學品運輸托運人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或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罰。 |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3年第2號)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許可,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或起訖點均不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或使用未取得道路運輸證的車輛,擅自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或使用失效、偽造、變造、被注銷等無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的處罰 |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16號)第四十七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擅自暫停、終止全部或者部分出租汽車經營的或出租或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車輛經營權的或出租汽車駕駛員轉包經營未及時糾正的或不按照規定保證車輛技術狀況良好的或未向出租汽車駕駛員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或不按照規定配置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或不按照規定建立并落實投訴舉報制度的處罰 |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16號)第四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拒載、議價、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的或未經乘客同意搭載其他乘客的或不按照規定使用計價器、違規收費的或不按照規定出具相應車費票據的或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的或不按照規定使用出租汽車相關設備的或接受出租汽車電召任務后未履行約定的或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16號)第四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在機場、火車站、汽車客運站、港口、公共交通樞紐等客流集散地不服從調度私自攬客的或轉讓、倒賣、偽造出租汽車相關票據的或駕駛預約出租汽車巡游攬客的處罰 | 《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4年第16號)第五十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未取得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擅自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處罰。 | 1、《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2、《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 第三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車車輛運營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處罰。 | 1、《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第五十六條(第二項); 2、《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的處罰。 | 1、《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第五十六條(第三項); 2、《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持出租汽車駕駛員客運資格證上崗的、未按照出租汽車里程計價表顯示的金額收取運費的處罰。 |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第五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客運經營者未隨車攜帶班車客運標志牌的處罰。 |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第五十九條(第三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二級以上道路旅客運輸站(場)未配置、使用行李安全檢查設備的處罰。 |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第六十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從事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未按照有關標準進行機動車綜合性能檢測的或未經綜合性能檢測出具檢測報告的或不如實出具檢測報告的。 | 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2011年修訂)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使用未取得出租汽車車輛營運證的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聘用未取得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出租汽車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出租汽車客運經營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三十九條(第三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擅自轉讓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三十九條(第四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技術規范對出租汽車進行定期維護和檢測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三十九條(第五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出租汽車上安裝和使用具有行駛信息采集、存儲、交換、監控功能的設施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三十九條(第六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者未及時處理乘客投訴或者拒不配合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調查處理乘客對其投訴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三十九條(第八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駕駛員未持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上崗或者未在顯著位置放置服務質量監督卡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四十條(第一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駕駛員超出許可的營運區域營運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四十條(第二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駕駛同故意繞行或者營運中未經乘客同意搭乘其他乘客的處罰。 | 1、《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四十條(第三項); 2、《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四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駕駛員無故拒載乘客的處罰。 | 1、《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四十條(第四項); 2、《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八條(第五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駕駛員采取欺騙手段招攬乘客或者強迫乘客乘車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四十條(第五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汽車未在出租汽車專用停車場依次排隊候客,場外攬客的處罰 | 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第四十條(第六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貨運源頭單位超限超載裝載貨物的或者為無號牌或者無車輛營運證、行駛證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的處罰。 | 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貨運源頭單位未簽發裝載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裝載證明,或者為未提供從業資格證的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貨物的處罰。 | 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道路運輸經營者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或者吊銷其相應的經營范圍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2012年第628號)第六十八條、第七十條、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四條、第七十五條,《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2011年第593號)第六十六條,《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條例》第二十九條,《安徽省治理貨物運輸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第三十五條,《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七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六十七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第六十一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第五十四條。《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安徽省出租汽車客運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第一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國際道路運輸經營者的運輸車輛不按照規定標明《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攜帶《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的處罰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號)第四十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不按批準的國際道路運輸線路、站點、班次運輸的或在運輸途中擅自變更運輸車輛或者將旅客移交他人運輸的或未報告原許可機關,擅自終止國際道路旅客運輸經營的處罰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 (交通部令2005年第3號)第四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未取得我國有效的《國際汽車運輸行車許可證》或者《國際汽車運輸特別行車許可證》,擅自進入我國境內從事國際道路運輸經營或者運輸危險貨物的或從事我國國內道路旅客或貨物運輸的或在我國境內自行承攬貨源或招攬旅客的或未按規定的運輸線路、站點、班次、停靠站(場)運行的或未標明本國《國際道路運輸國籍識別標志》的處罰 | 《國際道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3號)四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道路運輸企業未使用符合標準的監控平臺、監控平臺未接入聯網聯控系統、未按規定上傳道路運輸車輛動態信息的或未建立或者未有效執行交通違法動態信息處理制度、對駕駛員交通違法處理率低于90%的或未按規定配備專職監控人員的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第三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第三十七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破壞衛星定位裝置以及惡意人為干擾、屏蔽衛星定位裝置信號的或偽造、篡改、刪除車輛動態監控數據的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2014年第5號)第三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未取得城市公交經營許可證,擅自從事城市公交經營活動的處罰 |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第二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未經批準,擅自中斷或者改變營運線路的或未按照規定對城市公交營運車輛和設施進行養護和維修,影響安全運行的處罰 | 《安徽省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74號)第二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擅自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行為的處罰 | 1、《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一項;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未經同意或者未按公路工程技術標準修建橋梁、渡槽或者跨越、穿越公路架設、埋設管線和電纜等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面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四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損壞、擅自移動、涂改、遮擋公路附屬設施或者利用公路附屬設施架設管道、懸掛物品,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行為的處罰 | 《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六項、《公路安保條例》第六十條、《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造成公路損壞、污染或者影響公路通暢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2、《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造成公路損壞未報告的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擅自在公路上增設、改造平面交叉道口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條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撒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面損壞、污染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擅自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志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車輛超限使用汽車渡船或者在公路上違法超限行駛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五十條;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三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檢測站點通行車道、強行通過固定超限檢測站點等方式擾亂超限檢測秩序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采取短途駁載等方式逃避超限檢測的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二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使用偽造、變造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二段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五條第三款第一段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修建、擴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行為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八十一條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涉路工程設施影響公路完好、安全和暢通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條第二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五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擅自利用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涵洞鋪設電纜等設施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損壞、挪動建筑控制區的標樁、界樁行為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第六項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運載的物品與簽發的通行證所要求的規格不一致行為的處罰 |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未經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術標準的要求在公路用地范圍內架設、埋設管線和電纜等設施的行為的處罰 | 《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引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污物或者進行其他損壞、污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行為的處罰 | 《公路法》第七十七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未經同意在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公路標志以外的其他標志行為的處罰 | 《公路法》第七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設置集貿市場行為的處罰 | 《安徽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未經批準更新采伐公路用地范圍內護路林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保條例》第六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擅自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內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行為的處罰 | 1《公路法》第八十一條; 2《公路安保條例》第五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在公路建筑控制區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構筑物以及其他設施遮擋公路標志或者妨礙安全視距行為的處罰 | 《公路安保條例》第五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在特定范圍內從事危及公路安全作業行為的處罰 | 《公路法》第七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或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或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或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或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或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或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或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或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或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八十七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或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1號)第九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實施行政處罰;對投標人以其他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實施行政處罰 | 關于印發《宿松縣招標采購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松政[2011]72號 第4條規定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設計單位或者施工單位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降低建設工程質量的;建設單位在施工圖設計文件未經審查或審查不合格情況下,擅自施工的;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建設單位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單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第五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建設單位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設單位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第五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檢測質量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處罰 |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4號)第三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公路建設從業單位忽視工程質量和安全管理,造成質量或安全事故的處罰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四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未經批準擅自修改公路建設工程設計的處罰 | 《公路建設監督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6年第6號)第三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勘察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單位未根據勘察成果文件進行工程設計;設計單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的生產廠、供應商;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第六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在施工中偷工減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設計圖紙或者施工技術標準施工的其他行為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第六十四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未對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和商品混凝土進行檢驗,或者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第六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工程監理單位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工程監理單位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第六十七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第六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監理單位對施工單位不按照經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施工或者有違反法律、法規、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合同約定行為,未予以制止或者未報告的;監理單位對建設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要求,未拒絕執行的;監理單位未按照規定及時進行工程檢查、驗收的處罰 |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3號)第五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檢測機構不具備資格和檢測項目的;工地臨時試驗室不是由取得《等級證書》的檢測機構設立的處罰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第四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檢測人員出具虛假試驗檢測數據或報告的處罰 | 《公路水運工程試驗檢測管理辦法》(交通部令2005年第12號)第五十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以其他檢測機構的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允許以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單位名義承擔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轉讓工程質量檢測業務的;檢測機構未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進行工程質量檢測或者鑒定的;檢測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檢測或者鑒定不合格事項的;檢測機構偽造檢測或者鑒定數據,出具虛假檢測或者鑒定報告的;檢測機構檔案管理混亂,造成檢測數據無法追溯的處罰 | 《安徽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203號)第五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監理工程師等注冊執業人員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第七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對未進行交工驗收、交工驗收不合格或未備案的工程開通進行試運營的處罰 |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第二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項目法人對試運營期超過3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請組織竣工驗收的處罰 | 《公路工程竣(交)工驗收辦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號)第二十七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施工單位的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施工單位的特種作業人員,未經安全教育培訓或者經考核不合格即從事相關工作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2年第70號)第八十二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未在施工現場的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在施工現場設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備消防設施和滅火器材的;施工單位未向作業人員提供安全防護用具和安全防護服裝的;生產經營單位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施工單位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2年第70號)第八十三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施工時無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現場監督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2002年第70號)第八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建設單位未提供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建設單位未將保證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關資料報送有關部門備案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五十四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建設單位對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規定的要求的;建設單位要求施工單位壓縮合同約定的工期的;建設單位將拆除工程發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五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工程監理單位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查的;工程監理單位發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者暫時停止施工的;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監理單位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的;工程監理單位未依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五十七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注冊執業人員未執行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五十八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五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出租單位出租未經安全性能檢測或者經檢測不合格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六十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編制拆裝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由專業技術人員現場監督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出具自檢合格證明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安裝、拆卸單位未向施工單位進行安全使用說明,辦理移交手續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六十一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六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挪用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安全生產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的,責令限期改正,處挪用費用20%以上50%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施工單位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施工單位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施工單位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施工單位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施工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一)施工前未對有關安全施工的技術要求作出詳細說明的。 (二)未根據不同施工階段和周圍環境及季節、氣候的變化,在施工現場采取相應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施工現場未實行封閉圍擋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內設置員工集體宿舍的。 (四)施工現場臨時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對因建設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損害的毗鄰建筑物、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采取專項防護措施的。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安全防護用具、機械設備、施工機具及配件在進入施工現場前未經查驗或者查驗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施工單位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施工單位委托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施工現場安裝、拆卸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的;施工單位在施工組織設計中未編制安全技術措施、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或者專項施工方案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六十五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冒險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后,降低安全生產條件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六十七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建設單位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第五十九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施工單位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0年第279號)第六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 |||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未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的;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的建設工程和特殊結構的建設工程,設計單位未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的處罰 |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國務院令2003年第393號)第五十六條 | 法人和其他組織\自然人 |